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出现役后复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出现役后复学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学生服兵役积极性,依据有关大学生入伍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二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我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前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向所在学院教务办提出考试申请。
第三条 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原学院申请,随当年毕业生毕业,发给其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其学位证。
第四条 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五条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第六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
第七条 退役复学后,参加评优评奖,在学院综合测评基础上,总分加10分。符合学校推免研究生条件的,可优先保研。
第八条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 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形势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择业指导、创新实践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未获得奖学金的,可优先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一次性奖励入伍学生2000元,在边海防或艰苦地区服役奖励3000元。
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后,表现良好,本人申请入党,党支部可将其作为优先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五条 其他未涉及的政策按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7日实施。